C4_CAAC电子执照与企业用工背调 · 七、用工合同执照有效性条款建议(行业实践,非法规强制) / 八、政策依据表
七、用工合同执照有效性条款建议(行业实践,非法规强制)
- 列明乙方须持有效 CAAC 操控员执照及对应等级/类别,作业类别与执照签注一致;
- 约定乙方保证执照真实,甲方有权通过 UOM 核验,造假视为严重违约可解约;
- 约定执照到期/暂扣/吊销须即时书面告知,期间不得派飞;
- 明确超范围作业责任归属、保险及事故处理;兼职/派遣情形写明资质审核责任方。
- *注:以上为企业实践,非 CAAC 强制条款。*
八、政策依据表
| 文件 | 文号/日期 | 相关条款 | 有效期 | 来源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| 国令第761号,2024-01-01施行 | 第十一、十六、四十九、五十条 | 现行 | caac.gov.cn |
|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(CCAR-92部) | 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 | 第92.9、92.51、92.53、92.685、92.1005条 | 现行 | gov.cn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