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5_CAAC执照跨境与港澳台互认 · 三、港澳台互认 / 转换通道 / 四、外籍人员考取 / 使用 CAAC 执照
三、港澳台互认/转换通道
- 港澳执照 → 内地:CCAR-92部 第 92.73(c) 条明确,外国操控员执照或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,可按局方规定程序申请颁发相应操控员执照/等级,或申请"执照认可函"(单向认可)。
- 港—内关系:香港民航处(CAD)依《小型无人机令》实行注册+进阶等级,并认可"主要民航当局"非本地能力证明;媒体称两地执照"互不认可","CAD+CAAC 双资质互认试点"(前海/河套)尚属提议/试点,未检索到落地互认的官方文件。
- 澳门:第 43/2021 号行政命令修订《澳门空中航行规章》规范无人机;澳门民航局公布无人机操作员执照/证书范例。
- 台湾:依《民用航空法》遥控无人机专章及管理规则,操作人须测验证照(2kg 以上须持民航局操作证)。*第 92.73(c) 仅列"香港、澳门",未明确列入台湾地区,台—内转换通道"未找到官方明确说明"。*
四、外籍人员考取/使用 CAAC 执照
- 外国执照持有人可据第 92.73(c) 申请换发相应执照/等级或"执照认可函"。
- 首次直接报考:第 92.55 条申请条件(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无相关疾病/吸毒史、近 5 年无特定故意犯罪记录)未限定国籍;实操须具备合法在华身份与语言能力(第 92.87 条国际运行需语言资格)。*具体以 UOM 平台及飞行标准司最新要求为准。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