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9_无人机适航与型号认证简介 · 五、进出口提示(标注不确定性) / 六、费用
五、进出口提示(标注不确定性)
- 出口管制: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31 号(2024-09-01 施行),对特定无人机及相关物项(大功率专用发动机、特定红外/SAR/激光器/惯导、特定通信设备、反无人机系统)未经许可不得出口,属两用物项管制,须申领出口许可证。
- 海关申报: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号(2026-06-30 施行)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,报关单"备注"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及编码。
- 进口:CCAR-92部 第 92.301 条,进口无人机按型号认可证(TVA)/补充型号认可证管理。
- *不确定性:上述管制针对高指标物项,普通消费级无人机多数不列管,但接近阈值的机型/部件须谨慎,出口前咨询省级商务主管部门。*
六、费用
- 适航审定、TC/AC 申请为机型研制/生产企业侧成本;飞手侧主要是购机成本与 UOM 实名登记(免费)。